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本规则适用于西北电网范围内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及接入西北电网的直流配套电源组成的控制区(简称配套控制区)之间开展的省间电力互济交易。
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简称互济交易)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先省内(控制区内)、后省间”的优先级顺序,各经营主体集中竞价出清。各市场成员不得以参与互济交易为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互济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用户侧主体、新型经营主体。
(一)发电侧主体包括接入西北电网,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网火电与光热(含直流配套火电,下同)、风电(含直流配套风电,下同)、光伏(含直流配套光伏,下同)、抽水蓄能(简称抽蓄)、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直调黄河水电机组(不含直流配套水电,以下简称水电)。
其中,火电、光热以机组为单位,水电以电厂为单位,风电、光伏以场站为单位,风光同场电站以调度控制单元为单位(具体与主体参与省(区)现货市场保持一致,以下火电、光热均简称火电;风电、光伏、风光同场电站的控制单元均简称新能源,配套新能源专指直流配套新能源,配套电源专指直流配套新能源与直流配套火电),抽蓄以电站为单位参与(参与方式另行制定)。
(二)用户侧主体包括各省(区)电网企业(代理本省(区)用户)、完成准入注册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以下简称批发用户)。
其中,批发用户仅在所在省(区)有电力供应缺口时参与。
(三)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各省(区)完成市场注册的独立储能电站(含直流配套独立储能,下同)、虚拟电厂。
其中,具备在接收到调度指令30分钟内响应、并与所在省(区)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虚拟电厂可参与日内市场;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并能够连续可靠接收互济交易出清结果的发电侧主体与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日内市场。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区域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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