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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29人阅读

    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277号)。原文如下:

    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部署和要求,充分挖掘工商业用户调峰能力,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现就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分时电价时段设置

    根据我市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分季节调整峰谷时段划分,调整后的峰谷时段具体为:

    (一)7、8月

    峰时段:15:00-23:00;

    平时段:00:00-01:00、09:00-15:00、23:00-24:00;

    谷时段:01:00-09:00。

    (二)其他月份

    峰时段:08:00-10:00、16:00-22:00;

    平时段:06:00-08:00、10:00-12:00、14:00-16:00、

    22:00-24:00;

    谷时段:00:00-06:00、12:00-14:00。

    其中,1、2、12月高峰时段中18:00-20:00及7、8月高峰时段中20:00-22:00为尖峰时段。

    二、优化调整浮动比例

    结合我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变化、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储能等系统调节能力情况,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浮动比例原则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比例。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浮动比例执行,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

    三、执行范围和方式

    除行政机关、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农业用电按照我委公布的目录电价执行,峰谷时段按本通知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不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不做调整。

    四、鼓励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指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内由居民自用的充电设施。为充分发挥居民充电桩削峰填谷作用,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变更周期不少于12个月、每月25日(含)前办理,次月1日起生效。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峰谷时段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平段价格具体结合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执行本市居民用电分类中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峰段电价0.69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30元/千瓦时。

    五、其他事项

    (一)做好监测评估。电网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电力供需、系统净负荷曲线及峰谷差、新能源发展及消纳等情况报告我委,如发生较大变化,我委将适时调整完善。

    (二)做好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损益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5年8月6日

    文档信息
    作者: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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