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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42人阅读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0:30-22:30,取消9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在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为深谷时段。

    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尖峰浮动比例保持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全文见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2025〕46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时段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0:30-22:30,取消9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在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为深谷时段。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和基数

    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用户上网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尖峰浮动比例保持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优化执行范围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时电价政策要求,衔接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原暂缓执行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恢复执行分时电价。调整后,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前,工商业用电结算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5年中长期合同的,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适时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及时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应尽快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经营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增量配电网区域内企业执行本通知。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之间参照本通知执行,所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装置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为用户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分时电价执行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和解读分时电价在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282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2025年6月23日

     

    相关稿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档信息
    作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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